(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瑞平、王丹等与房新杰、谷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平,王丹,赵如芝,房新杰,谷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王瑞平。原告:王丹,系原告王瑞平之女。原告:赵如芝。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新杰。委托代理人:王鸿宇,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德涛。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陈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心玉,该公司职工。原告王瑞平、王丹、赵如芝诉被告房新杰、谷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平、王丹、赵如芝的委托代理人闫忠强,被告房新杰的委托代理人王鸿宇,被告谷德涛的委托代理人孙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心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平、王丹、赵如芝诉称,2015年5月28日15时49分许,被告房新杰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冀B×××××号(车主:谷德涛)重型自卸车,沿德州市天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联大道路口右转弯时,其车与前方白雪梅所骑自行车相撞,导致白雪梅倒地后,又对白雪梅造成碾压,致使白雪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房新杰驾车逃逸。被告房新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38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6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654912元。被告房新杰辩称,是在履行雇主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房新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谷德涛辩称,被告房新杰、谷德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必要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德公交认字【2015】第05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5年5月28日15时49分许,房新杰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谷德涛)沿德州市天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联大道路口向右转弯时,其车与前方沿天衢西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直行过路口的白雪梅接触碰撞,导致白雪梅倒地后,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又对白雪梅造成碾压,致使白雪梅当场死亡,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房新杰驾车逃逸。房新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房新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止。白雪梅,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24号15号楼3单元502号。其丈夫王瑞平、其女儿王丹、其母亲赵如芝。白雪梅的母亲赵如芝有三个子女。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保险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亲属白雪梅、被告房新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白雪梅死亡,被告房新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房新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谷德涛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房新杰辩称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29222元/年×20年=584440元。2、原告主张丧葬费23826元,本院予以支持。3、被抚养人生活费18323元/年×(20年-14年)÷3=36646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瑞平、王丹、赵如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房新杰赔偿原告王瑞平王丹、赵如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4440+23826+36646+10000-110000=54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谷德涛负连带责任。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房新杰、谷德涛负担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梅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