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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