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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孔彪湘、罗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孔彪湘,罗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系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尹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淑娟。被告孔彪湘,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维,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孔彪湘、罗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孔彪湘、罗维已还清贷款及支付各项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颖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