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晋玮与鱼晓磊、陈生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玮,鱼晓磊,陈生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张晋玮,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云霞,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鱼晓磊,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陈生海,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玮与被告鱼晓磊、陈生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玮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鱼晓磊、陈生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玮撤回对被告鱼晓磊、陈生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张晋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