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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一平与王占川、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王一平,男,197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占川,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忠,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平与被告王占川、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平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王一平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