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一平与王占川、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王一平,男,197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占川,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被告:王忠,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平与被告王占川、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平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王一平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