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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步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步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436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孟繁强、郑胜利。被告章步升,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3317716,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魁桥村2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步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步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章步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