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桑永国与被告卫志超、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永国,卫志超,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55号原告:桑永国被告:卫志超被告:孟飞原告桑永国与被告卫志超、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卫志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