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明勇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明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79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明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明勇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翁明勇伙同曹礼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曹礼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翁明勇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二巷“西安路小学”路边,趁被害人邓某不备之机,由翁明勇从其手上抢走白色三星牌N71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翁明勇于2015年5月18日被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明勇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翁明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9月15日,本院以抢夺罪判处曹礼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获作案工具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明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翁明勇的身份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清单,购置凭证复印件,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短信截图照片,天网监控截图,扣押清单,物证照片,(2015)锦江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014)金牛刑初字第960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曹礼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翁明勇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明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明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翁明勇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00元给被害人邓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萍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瑶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