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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鄂与高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鄂,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陈鄂,干部。被执行人高小勇,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小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小勇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小勇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小勇在房县城关镇顺城街76号有单元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小勇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顺城街7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1999)房字020**号单元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