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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强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姚强,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王凯,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要求与其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