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姚强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姚强,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王凯,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要求与其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