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执民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建芳与乔兴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芳,乔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3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芳。被执行人乔兴学。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兴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建芳案款8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15元、执行费11000元。上述款项,至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兴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