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苔申请执行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苔,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董苔。委托代理人:王贝贝。被执行人: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思学。申请执行人董苔与被执行人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有存款3242元并依法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且未能与申请人的达成分期给付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泾县万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村支行银行存款3242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