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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兰菊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菊,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中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兰菊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督字第4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