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2014年4月15日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能。且被告及家庭成员不尊重、珍惜原告,2015年6月,被告及家人竟抢走原告的手机等物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在家生活。现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然认识两个月就结婚,但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性格是有不合,没什么沟通。原告身体不好,怀孕后曾出现昏迷,,故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安胎,但原告不肯并躲避被告。现被告的意见是要求原告回家,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2014年4月15日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J350821-2014-002213”号结婚证。婚后一同前往闽南石狮打工,但因双方性格不合,沟通较少,感情一般。2015年2月原告怀孕。因被告未给原告做CT检查,原告生气离开被告,从石狮返回长汀,并不让被告知其行踪,被告回��汀时原告也躲避不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相识时间,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但双方仍牵挂尚未出生的孩子,说明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多为孩子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多关心、尊重对方,多进行沟通,真诚相对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文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莉娟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