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与程旭、姚文、叶尔宝、姚子斌、姚子勇债权纠纷3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姚文,叶尔宝,程旭,姚子斌,姚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法定代理人:高寿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文,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叶尔宝,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程旭,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姚子斌,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被执行人:姚子勇,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甘河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申请执行姚文、叶尔宝、程旭、姚子斌、姚子勇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文、叶尔宝、程旭、姚子斌、姚子勇暂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3)乌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