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富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崇林、贺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公司,白城市富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崇林,贺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城市富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崇林,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贺诗昌,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市富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崇林、贺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毕正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