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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刚与被告王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刚,王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李亚刚,男,汉族。被告王延清,男,汉族。原告李亚刚与被告王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延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刚诉称,2012年1月4日,被告王延清在原告处借款24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约定还款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3680.00元(2012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38个月的利息),本息合计376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延清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李亚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出示甘南县兴隆乡东兴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延清下落不明。3、出示欠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王延清欠款的事实、欠款金额、利息约定。对于原告李亚刚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王延清在原告李亚刚处借款24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约定还款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李亚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3680.00元(2012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38个月的利息),本息合计37680.00元,并要求被告王延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王延清欠原告李亚刚欠款的事实清楚,关于原告李亚要求被告王延清给付欠款本息合计376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延清偿还原告李亚刚欠款本息合计376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5.2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延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