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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李某。被告章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一男孩取名章某乙(又名章乐川),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吵架是家常便饭,打架也是经常发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多次协商欲离婚,但总是因性格不合,谈不拢,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章���甲辩称,双方感情还行,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甲于2010年7月恋爱相识,之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名叫章某乙,现在原告处抚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之初感情尚好,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于2014年年底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儿子章某乙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最终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较好,目前双方产生的矛盾,系由于缺��沟通所致,只要双方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改善;另双方所生小孩尚小,需要家庭呵护,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尧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