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国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49号罪犯张国飞,男,生于1989年9月6日,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1次。该犯系过失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国飞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国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飞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