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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朴与林豪海、谢育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朴,林豪海,谢育勤,叶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97号原告:董朴。被告:林豪海。被告:谢育勤。被告:叶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朴与被告林豪海、谢育勤、叶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朴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董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