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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玲德与陈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13号原告毛玲德。被告陈立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玲德与被告陈立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玲德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玲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玲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玲德负担。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