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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临沂伟红服饰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伟红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479号原告临沂伟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157号后二层17号。法定代表人周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镇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立果,总经理。被告刘春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伟红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伟红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