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尚娃申请杨章全履行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娃,杨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尚娃,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章全,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杨章全赔偿原告杨尚娃医疗费等共计2279.72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杨尚娃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