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于祥谦与于祥谦、上海美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于祥谦,上海美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952号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倪国芳。委托代理人:骆冰鑫。被告:于祥谦。被告:上海美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冉勇。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祥谦、上海美利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