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与被告陈慧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陈慧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马文,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双辽市。被告陈慧贤,女,55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马文与被告陈慧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