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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茂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与被告陈慧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陈慧贤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马文,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现住双辽市。被告陈慧贤,女,55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马文与被告陈慧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嵩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