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李祖灿、姚碧华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李祖灿,姚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6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李祖灿,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姚碧华,女,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灿、姚碧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祖灿、姚碧华支付欠款人民币14,474.9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祖灿、姚碧华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祖灿、姚碧华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