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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学明、王佩珍与郭浩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学明,王佩珍,郭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监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陈学明(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王佩珍(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贝振荣。被申请人郭浩(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震,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啸宁,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学明、王佩珍与被申请人郭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陈学明、王佩珍申请再审称:我们在归还郭浩67万元并将两套房屋权证赎回的情况下,此事双方已作了结,再审申请人不存在欠款3万元的事实,原审判决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陈学明、王佩珍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从当事人双方协议签订的内容来看,再审申请人向郭浩担保借款70万元事实清楚。因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余款3万元予以免除,对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陈学明、王佩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学明、王佩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伟忠审判员  汤为民审判员  恽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