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从保、赖金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从保,赖金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邓从保,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赖金红,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西东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从保宣告被申请人赖金红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申请人邓从保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邓从保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金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庞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