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张力、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张力,于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张立新。被告张力,农民。被告于永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与被告张力、于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审判员  张立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翁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