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义与被告张晶、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义,张晶,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张振义,男,1959年03月0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晶,男,1984年05月0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区水泊寺乡寺儿村东。法定代表人杜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东街1号楼111号、112号营业厅。负责人陈建民,系该营业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义与被告张晶、大同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晶无法联系,且系公司职工,故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张晶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义撤回对张晶的起诉。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