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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汪利水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姜玉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法定代表人侯小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汪利水,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公司,第三人汪利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黄山飞峰休宁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