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九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九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翔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含山县汇龙钙业有限公司,蒋大寒,杭文武,闻晓梅,王次升,钱金霞,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61号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蒋大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九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钱金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翔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蒋大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含山县汇龙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杭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大寒。被告:杭文武。被告:闻晓梅,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王次升,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钱金霞。被告: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芜湖九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翔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含山县汇龙钙业有限公司、蒋大寒、杭文武、闻晓梅、王次升、钱金霞、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西大街姑溪湾商业广场第五层商业用房(面积1706平方米),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西大街姑溪湾商业广场第五层商业用房(面积1706平方米)。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