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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军福、王军峰、李春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福,王军峰,李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军福,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旺庄村xxx号。被执行人王军峰,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旺庄村xxx号。被执行人李春锋,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旺庄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军福、王军峰、李春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6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