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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邱均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兆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641号原告邱均,男,44岁。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中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奇峰,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兆联,男,50岁。原告邱均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孙兆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均诉称,200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孙兆联和被告广通公司所属的淮北分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几次从原告处共借走人民币38.5万元。2008年4月15日被告承诺在2008年4月底前还款10万元,余款短期内还清。协议到期后,虽经原告追要,但被告一直未能按期还款,所借款项一直未有归还。经查,被告广通公司淮北分公司是广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综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借原告款项38.5万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淮北分公司不是由广通公司依法登记设立,而是由案外人陆正阳伪造的假材料,由邓正东转交给孙兆联,由孙兆联在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淮北分公司的设立不具有合法性,孙兆联以淮北分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14年2月20日,滨海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一中队证明:2009年5月16日,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报案:孙兆联伪造其单位印章设立“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北会楼分公司”。经我局侦查、鉴定、认定:淮北会楼分公司设立使用的印章系伪造,并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滨公刑立字(2009)10259号立案决定书。本案经审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已涉嫌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有关案件材料将移送滨海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正国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郭学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