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与胡细兵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胡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细兵,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6070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细兵银行存款70868.9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