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明敏与龙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敏,龙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唐明敏,男,生于1989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龙津宇,男,生于1994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敏与龙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唐明敏负担。审判员 刘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