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强与黄泽良、孟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强,黄泽良,孟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龙强。委托代理人徐萍,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良。被告孟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强与被告黄泽良、孟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泽良、孟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强撤回对被告黄泽良、孟宪波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龙强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