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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小荣与李虎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熊某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清,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双喜,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为617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万 鹰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