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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建玲,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玲,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陈某乙。由于被告不思工作好吃懒做,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2015年6月20日下午,被告及其父母到原告父母经营的饭店闹事,砸掉店内一些物品并持酒瓶殴打原告及其父亲,当场将原告砸昏后送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都不是事实。被告自从嫁入原告家中一直是勤勤恳恳带小孩及在原告父母的店中帮工,不辞辛苦。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不思工作,是对被告的不尊重,也违背了事实。2、2015年6月20日下午,双方家庭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之前就有过多次婚姻出轨的现象。当天被告在一酒店内又发现原告有这种情形就一直追问到饭店内最终引起打架。所以打架是因为原告对婚姻不忠诚而导致的,并非是被告无中生事。现在双方是在婚内出现了矛盾和纠纷,但尚未达成感情破裂的程度,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相识恋爱,于2011年农历3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在丹阳市机关幼儿园上中班。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也生育了子女,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今后只要双方能够纠正不足,彼此关心,相互体谅,多从家庭利益和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对方的感受,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并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