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孙勇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孙勇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9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辉辉,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滨,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孙勇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64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