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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谷香与谢永彬、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谷香,谢永彬,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谷香,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申请人谢永彬,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是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N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实际支配人。被申请人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是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N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主。申请人陈谷香与被申请人谢永彬、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N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查封肇事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宜丰县宜征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N7**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查封时间为二年,至2017年9月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转移、使用、转让和抵押等。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30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