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飞鸿与吴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625号原告林飞鸿,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祥清,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鸿与被告吴祥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飞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林飞鸿负担。代理审判员陈茂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黄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