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汉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汉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已与被告朱某某自行庭外协商和好,原告张某某提出撤回起诉,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朝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