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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特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燕南与胡玉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1,胡×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特字第13871号申请人胡×1,男,1969年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胡×2,男,1931年2月11日出生。代理人陈×(胡×2之儿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西城区×号居民,住该处,身份证号×××。申请人胡×1申请宣告胡×2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1述称:胡×2多年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老年痴呆、四肢瘫痪、无法辨清事物、无法活动、无法表达,现居住在养老院。胡×2为离休人员,很多事情需要申请人去代办,故申请宣告胡×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作为胡×2的监护人。申请人提交胡×2的病例复印件,是从北京国门医院调取的,证明胡×2患有脑梗塞、高血压二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心肌缺血型、心脏功能二级、脑梗塞后遗症、甲状腺多发实性结节,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尿路感染、老年痴呆、消化道出血,消化道肿瘤。经查:胡×2现年84岁,其妻殷龙岩现年77岁。双方之子胡×1现年46岁,双方之儿媳陈×现年43岁。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国门医院就胡×2的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二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心肌缺血型、心脏功能二级、脑梗塞后遗症、甲状腺多发实性结节,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尿路感染、老年痴呆、消化道出血,消化道肿瘤。2015年8月4日,胡×1向本院申请宣告胡×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审理过程中,胡×1提出对胡×2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申请,经胡×1与陈×协商,双方合意选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为鉴定机构。后本院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9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2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胡×2经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胡×1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由申请人胡×1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秀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