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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闽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闽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0-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闽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钢材市场信息大厅1楼2-1号,法定代表人:陈宝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邕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邓振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闽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五里卡支行帐户70×××77存款人民币605604.16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