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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付保中与卞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中,卞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付保中。委托代理人龚仁贤,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建红。原告付保中与被告卞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保中的委托代理人龚仁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保中诉称:被告卞建红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13日借原告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卞建红归还借款3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卞建红书写的借条一份。被告卞建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卞建红向付保中借款30000元用于业务上的资金周转,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付保中现金叁万元整(¥30000整)”。卞建红未归还借款,付保中催讨未果,成讼。上述事实,有付保中提供的卞建红书写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卞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付保中提供的借条予以确认,其与卞建红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付保中在催讨未果后,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卞建红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卞建红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卞建红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付保中要求卞建红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建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付保中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卞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吴晓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敏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