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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树洋与方明元、张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洋,方明元,张干,蔡会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朱树洋,居民。被告方明元,居民。被告张干,居民。被告蔡会来,居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恒叶,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洋诉被告方明元、张干、蔡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