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熊长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长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熊长远,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长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长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熊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雨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