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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熊长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长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被告熊长远,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长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长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熊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雨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