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诉保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宗华,胡章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诉保字第00013-2号申请人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2号。法定代表人洪斌全,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恒兴村(马钢热电厂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宗华。被申请人胡章明。申请人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宗华、胡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472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湖金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腾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恒兴村(东临马钢热电厂、西临沿江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属的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新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