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新会、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新会,王彬,陈磊,马朝军,马运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352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马新会,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生人,住莘县。被告王彬,女,汉族,1987年5月4日生人,住莘县。被告陈磊,男,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人,住莘县。被告马朝军,男,汉族,1982年4月5日生人,住莘县。被告马运仓,男,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人,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新会、王彬、陈磊、马朝军、马运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关注公众号“”